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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监测项目三十条

发布时间:时间:2020/11/13 15:24:14人气:

  一、综合检查内容

  

  第一条  煤矿是否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制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管理。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人员是否都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并持证上岗证。

  

  第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建立以下台帐或报表: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各类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测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表;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第四条  煤矿是否绘制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是否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情况等。断电控制图是否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必须不少于2年。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是否达到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是否在5min内能投入工作状态。

  

  第六条  煤矿是否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备件,备件数量不得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分站及各类传感器等装置在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是否进行升井检修。

  

  第八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及光学瓦斯监测仪是否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第九条  井下分站是否按规定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是否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不得小于300mm。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检查内容

  

  第十条  井下瓦斯传感器吊挂是否符合规定(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是否存在蓄意遮蔽瓦斯传感器现象。

  

  第十一条  井下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及命名是否符合(AQ1029—2007)之规定。

  

  第十二条  掘进、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是否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每隔10天)对瓦斯超限断电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在工作面、回风流、进风巷及上隅角各设置一个瓦斯传感器。

  

  第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在范围内安设瓦斯传感器(T1距迎头不得大于5m;T2距回风口在10~15m之间;T3在局部通风机3~5m范围内)。

  

  第十五条  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是否设置馈电传感器,确保监测被控设备周围瓦斯超限时断电。

  

  三、一氧化碳监测监控系统检查内容

  

  第十六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是否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是否符合规定(≤0.0024%)。

  

  第十七条  煤矿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是否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至少一个),报警浓度是否符合规定(≤0.0024%)。

  

  第十八条  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吊挂是否符合规定(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是否存在蓄意遮蔽一氧化碳传感器现象。

  

  四、通风监测监控系统检查内容

  

  第十九条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是否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是否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二十条  主要通风机硐室内是否设置风压传感器。

  

  第二十一条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是否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是否设置风筒传感器。

  

  五、温度监测监控系统检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煤工作面是否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是否符合规定(≤30℃)。

  

  第二十四条  机电硐室内是否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是否符合规定(≤34℃)。

  

  第二十五条  井下温度传感器吊挂是否符合规定(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是否存在蓄意遮蔽温度传感器现象。

  

  六、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信息处理检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是否记录备案。

  

  第二十七条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是否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是否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离现场。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是否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并撤出相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是否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一次备份,备份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信息中心是否每月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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